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

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

第四条  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:

(一)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(以下简称合格证)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(以下简称进口凭证);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,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;查验机动车,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;属于国产机动车的,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,其中属于《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管理范围的,与《公告》数据比对。

(二)登记审核岗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

第五条  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,登记审核岗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查进口凭证:

(一)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的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。符合规定的打印《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》,录入登记信息。

第六条  办理警车注册登记,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:

(一)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、外观制式、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。

(二)登记审核岗审查《警车号牌审批表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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